附件:
2008年龙岩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含五年制高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为做好我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深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规范招生行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龙岩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龙政综〔2008〕1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07〕70号)等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对2008年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
(2)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八年级学生报考生物、地理科学业考试除外);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级中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2)初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劳教者。
3.报名办法: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持本县(市、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往届生、社会考生在本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报名。非本县(市、区)户籍的考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在非户籍地学校就读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确需在流入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凭其监护人的“两证”(从业证、暂住证)可在所读学校报名参加当地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
4. 报名时间:3月20日-25日。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鉴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考试信息和身体状况检查
(一)考试信息
1.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档案,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等。
2.考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绩信息等三部分。考生报名信息中包含考生志愿表(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学生成长记录袋等纸介质材料。考生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3.市、县(市、区)招生办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严格管理程序和严肃工作纪律,减少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考生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市、县(市、区)招生办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教育局或市招生办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需要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的五年制高职、中职学校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招生学校在考生到校报到后组织进行。
三、命题、考试实施及副题的启用
(一)命题
1.市教育局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试题的命制,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启用之前的统考试题(包括副题)、答案为秘密级事项。
2.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考点学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市招生办,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二)考试
1.考试科目:
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
八年级:生物、地理。
2.考试于7月1日-3日举行;考试的时间表由市教育局颁布。
3.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考试期间,须派巡视员监督检查,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4.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考区在县、乡政府所在地设若干考点,因特殊情况要在县、乡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县级招生委员会批准。
5.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一)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6.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7.每个考场内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遵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二)。监考员不得由初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同一考场的监考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学校,同时,监考员不得监考本学校的考生。
8.市招生办以考点为单位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随机编排《准考证》号。
县(市、区)招生办制作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四)。《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9.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三)实施考试。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考试期间,市、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点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市、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点。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市招生办。
10.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考试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
11.考试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考区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考点实行考点主考负责制,试卷安全保密实行招生办主任负责制。
(三)副题的启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实施考试,县(市、区)招生办须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市招生办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市教育局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3.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市招生办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四、评卷
(一)评卷工作实行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县(市、区)评卷点负责制。
(二)承担评卷任务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市教育局将从各县(市、区)抽调部分学科老师派往各评卷点参与评卷工作,同时向各评卷点派出评卷督查组,参与评卷组织工作,检查评分标准执行情况,监督评卷质量。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五)。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六)。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七)的规定执行。
评卷中发现同一考场同一学科雷同卷超过六分之一以上,应迅速报告市招生办及招生监察组查处,并及时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三)答卷管理
1.考生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2.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3.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五、志愿填报
填报志愿时间:5月下旬或6月中旬,具体时间由市教育局确定公布。
六、招生批次的设置、计划管理和有关规定
(一)招生批次设置
招生批次设置为六个批次(见附录八志愿表):
1.提前批:龙岩学院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免费生)及市外有关学校志愿;
2.第一批: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一级和二级达标中学志愿;
3.第二批:三级达标中学
4.第三批:未达标中学、民办中学
5.第四批:五年制高职(含师范类)学校志愿
6.第五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志愿
(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招生及计划管理
1.普通高中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编报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统筹平衡,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为了保证普通高中的正常教学秩序,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2.填报志愿前,各县(市、区)应把普通高中的全部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
3.为了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按公布计划一次性录取完毕,一律不留指标,不得补录。
4.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07〕291号)执行。
5.省一级以上达标学校划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作为优秀学生保送名额,保送生招生办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初中保送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岩市教综〔2008〕58号)执行。
6.从省一级达标学校以及连城一中的正常缴费生招生计划中划出30%的名额,定向分配到各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民办初中学校)进行分校录取,录取批次按“正常缴费生”、“定向生”、“择校生”依次进行。
7.龙岩学院招收五年制高职师范类免费生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七、照顾政策
(一)烈士子女享受15分的加分照顾。
(二)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享受12分的加分照顾;设区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
(三)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的加分照顾;驻我市73891部队、73882部队、连城鳌峰山雷达营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享受10分的加分照顾;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
(四)散居在设区市城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享受9分的加分照顾;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享受22.5分的加分照顾。
(五)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设区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体育部门)举办的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竞赛获市级个人前三名、集体前二名的主力队员,省级获个人前六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获国家级个人前六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可享受12分的加分照顾。
上述获奖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套路、散打)、游泳、跳水、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射击、射箭、击剑、蹦床、赛艇、皮划艇、海上项目(帆船、帆板)、拳击、摔跤、跆拳道、柔道等23项。
(六)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设区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声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
(七)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及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省级三等奖以上获奖者,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
(八)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台商子女,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
(九)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并已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的女孩,享受5分的加分照顾;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女孩,享受3分的加分照顾。相关证明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将其有验证人签字的复印件附上。
(十)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受设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设区市级以上单科竞赛获奖者、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项目市级三等奖以上获得者、现役军人子女、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一)报考普通高中和五年制高职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均可以享受以上照顾政策,但在普通高中择校志愿录取时,考生不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任选一所就读。
(十二)如果考生同时享受多项加分照顾,则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进行加分,不得累计加分。
(十三)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应在5月31日前向报考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逾期不予受理。照顾录取考生名单实行市、县(市、区)、校和学生所在班级四级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获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八、普通高中录取
(一)普通高中录取(含择校生)的最低分数线严格控制在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247分以上(民办学校217分以上),不得招收投档成绩在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进入普通高中学习,如被发现,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学籍,市会考办将不予建立普通高中会考档案。
(二)试行特殊学生推荐制度。对于在综合素质某方面表现突出或特长明显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推荐,三级以上达标学校可通过参考学生成长记录和必要的调查核实或特长潜能测评后,适当降低市统一考试录取成绩标准破格录取,破格录取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批准。这类考生的录取比例控制在该校招生数的1%以内,但不占用招生计划数。
(三)“三级达标”以上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殊技能学生,名额控制在本校招生正常缴费生计划的 2% 以内。各校招收特殊技能学生的方案, 经县(市、区)招生办批准后执行。特殊技能学生应参加升学考试,升学考试成绩控制在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247分以上,由学校考查,报经县(市、区)招生办审批后方可录取。
(四) 在划定省一、二级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录取入选考生成绩等级,切线切到某一等级时,应将该等级考生全部划入投档等级内。切线过程中,如果划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遇到同分时,达到该批次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全部划入投档分数线内。按照学校招生计划数1:1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遇到同分时,单独增加该批次的招生计划将同分的考生全部录取。
在正常缴费生、择校生录取过程中如果学校生源不足,可在入选考生中逐次降低10分为一个分数段,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招生计划。如果入选考生不足,则逐次降低一个等级确定入选考生进行录取。
(五)对于在九年级的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历史、体育与健康和八年级的生物、地理等7科成绩等级均为A的考生,投档时在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总分的基础上,直接增加奖励分5分投档。
(六)省一、二级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录取办法
1.划定入选考生的七科成绩等级
根据思想品德(政治)、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七科成绩的等级排列情况及一、二级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和定向生的招生总数,按1∶1.5切线。等级排列采用“A先”原则,等级按7A,6A1B,6A1C,5A2B,5A1B1C,5A2C,4A3B,4A2B1C,4A1B2C,4A3C ┅┅7C的顺序,依次确定入选考生。
2.划定批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在入选考生中根据一、二级达标中学正常缴费生的招生总数,按1∶1.1的比例划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
3.划定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
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以正常缴费生招生数的1∶1的比例划定各学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投档择优录取正常缴费生。
录取一级达标学校以及连城一中正常缴费生时,考生物理、化学两科应至少有一科为A级(如果入围一级达标学校人数不足,则所余名额从一、二级达标学校确定的入选等级考生中,根据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省一级达标学校以及连城一中定向生分校录取
1.定向生名额分配办法
(1)从一级达标学校以及连城一中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划出30%的正常缴费生名额直接定向分配到本县(市、区)的各个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民办初中校)。
(2)名额分配原则上按2005年各县(市、区)教育局核定该校的七年级招生计划比例分配。若参加中考报名人数少于2005年招生计划的以实际报考人数为基数进行核算,若超过2005年招生计划的按核定计划数为基数进行核算。
(3)定向生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初级中学的在籍直升生(即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的应届毕业生)。对正常转学、休学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在籍直升生资格认定,各县(市、区)各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规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4)定向生招生计划与正常缴费生、择校生招生计划一同向社会公布。
2.录取办法
(1)在一、二级达标中学正常缴费生录取完成之后,根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按二级以上达标学校正常缴费生的最低入选等级,在一级达标学校以及连城一中正常缴费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下15分内,从高分到低分按所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名额进行录取。
(2)没有完成计划的初中学校,其定向招生指标调整为一级达标学校以及连城一中正常缴费生指标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八)省一、二级达标中学择校生录取办法
1.正常缴费生录取结束后,在有填报择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上述七科成绩等级排列情况及一、二级达标学校择校生招生总数,按1:1.6切线,等级排列情况采用“A先”原则,等级按7A,6A1B,6A1C,5A2B,5A1B1C,5A2C,4A3B,4A2B1C,4A1B2C,4A3C------7C的顺序,依次确定入选考生。
2.在入选考生中根据一、二级达标中学择校生的招生总数,按1:1.2的比例划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再按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投档总分,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以择校生的招生数1∶1的比例投档择优录取择校生。
3.择校生最低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本校正常缴费生最低录取分数50分,如生源不足,则取消剩余计划。
(九)三级达标学校和一般普高、民办普高的录取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一、二级达标学校录取办法制定具体方案。
(十)龙岩一中面向新罗区的招生和龙岩高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含特殊技能学生、择校生招生)由市教育局会同新罗区教育局及学校共同商定,所录取的新生名册于九月十日前送市教育局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予以认定。
九、 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学校录取
(一)录取控制线的划定
1.五年制高职学校(不含体育、艺术专业 )的录取控制线,按中考文化考试总分的60%(即270分)确定。若线上生源不足,由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申报并经批准后,再降低录取控制线分数的10%以内(即243分以上)录取。
2.五年制高职体育、艺术专业(必须有专业考试成绩)最低文化录取控制线,以五年制高职最低控制线分数的60%(即162分)确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录取办法
1.五年制高职学校录取
(1)根据五年制高职学校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体检、面试,确定体检、面试合格名单。
(2)市招生办根据五年制高职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报考的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向学校提供考生的信息,
(3)五年制高职若仍然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里统一调整。
2.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1)市招生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报考的志愿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向学校提供考生的信息,由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办学情况确定录取专业,发录取通知书。
(2)中等职业学校如果未完成招生任务,学校可在参加中考的未被录取的初中毕业生中自行组织生源,对愿意接受高中阶段职业教育而未参加当年统一升学考试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实行招生学校自主招生。
(3)十月中旬中等职业学校将确定录取的考生花名册和数据软盘送市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3 .考生档案管理
考生纸质档案由县级招生办统一管理,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办(或其指定地点)签领密封的本人纸质档案,并负责保管、安全携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二)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的;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 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四)严禁中职学校在招生中采取送“推荐费”等有偿方式抢拉生源,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有偿招生,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向中职学校索取招生“推荐费”、“介绍费”等名目的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严肃招生纪律坚决禁止中等职业教育招生送收“推荐费”、“介绍费”问题的通知》(闽教监〔2007〕6号)执行。
(五)对在考试中有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保密法、刑法等给予处罚: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及答卷的;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附录:
一、主考、副主考职责
二、监考员职责
三、考试实施程序
四、考生守则
五、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六、评卷人员守则
七、评卷工作要求
八、2008年龙岩市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招生志愿表
附录一: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而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录二: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录三: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二十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其它身份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二十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分发草稿纸。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五、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十、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四、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和草稿纸。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附录四:
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蓝(黑)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考试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外语科听力考试要求另行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录五: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有关考试机构。
附录六: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四、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七、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八、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录七:
评卷工作要求
(一)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它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2.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有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二)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三)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四)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五)作文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内的,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内的,由评卷小组讨论确定。其他题目采取一人一题单独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小组讨论解决。
(六)各学科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教师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
(七)分数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
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
评卷人员、复查人员、分数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八)评卷过程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评卷结末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九)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市招生办处理。